高院再审明确: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对于受害人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就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对于受害人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延伸阅读
案例讨论:您认为,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对于受害人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2022-09-26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