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公账私收,发生纠纷后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约定通过个人账户收钱,双方在履行合同时违约。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我们将通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进行分析。
“傅某是一家餐饮公司的大股东。陈某与餐饮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陈某利用餐饮公司场地开展餐饮业务,需要向餐饮公司支付运营管理费等费用,合同项下的款项全部支付给傅某的个人账户。合同签订后,陈某向傅某的个人账户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费用。
此后,由于餐饮公司的原因,陈某无法正常营业,于是陈某离开了营业场所。此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餐饮公司返还相应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傅承担连带清偿餐饮公司需要支付的款项的责任。"
争议双方对餐饮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争议,但争议的焦点是餐饮企业大股东傅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陈某认为钱是给傅某的,所以傅某应该对合同的违约承担连带责任。但傅认为合同是与公司签订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作为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承担连带责任。原因是某个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长期混用,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没有明确区分,符合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
法律分析:
1、合同规定用个人账户收款不违法,《民法典》合同篇保护平等主体的意思是自治。
2、合同规定,个人账户收款可能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务混合提供可能性。如果公司账户不完善或者收款不记录,可能会违反《公司法》,导致法人人格否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规定,个人账户收款存在法律风险,实践中应尽量使用公司账户收款,避免涉税或其它法律风险。
创建时间:2023-09-26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