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中,员工100%胜诉的10种情形,不知道就亏大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劳动争议中,企业的败诉率高达70%,以下十种情况几乎是100%的败诉。每当劳动者遇到这些情况,他们在处理争议时仍然占据优势。他们不应该被不良雇主吓倒和愚弄。他们应该敢于维护自己受损的权益。
1、不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一个月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不知道法律规定,或者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不需要给员工社会保险,可以避免法律责任,所以不愿意签订员工的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够证明自己与企业有劳动关系,企业几乎需要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劳动合同丢失或被员工带走,企业无法证明签订劳动合同。
有些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公司管理不严格,在员工离职时失去了劳动合同或带走了由企业保管的劳动合同。当员工向企业提出双倍工资差额时,企业无法证明自己实际上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从而败诉。
3、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但未续签劳动合同。
一些雇主认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他们会完成工作。他们不注意合同是否到期,或者他们不在乎合同是否到期。因此,当员工与企业发生矛盾时,用人单位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理由是他们要求用人单位以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支付工资。
4、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没有约定
大多数企业都知道,员工不符合就业条件是企业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当员工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时,大多数企业因员工不符合就业条件而主张辞退。
然而,当仲裁员要求企业出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时,企业什么也拿不出来,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造成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没有约定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从而无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5、没有公布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许多企业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后才能对员工生效。当企业援引未公示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由于规章制度未公示,在劳动争议中不会被仲裁或法院认可。
6、虽然规章制度已经公示,但是没有保留证据
有时候,企业显然已经宣传了制定规章制度,甚至实际上已经适用了很长时间。但由于没有留下宣传证据,员工一旦不承认企业以合理的方式宣传规章制度,企业也将面临规章制度不被仲裁或法院认可的困境。
7、未经员工签字确认考勤记录
许多企业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表示,旷工或经常迟到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由于许多企业的出勤是人工出勤,只有员工自己或负责出勤人员的签名,但没有员工的签名确认。由于证据容易被伪造,一旦员工不承认出勤的真实性,这种人工出勤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为是违法的,没有事实依据。
8、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可以以员工不称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在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忽略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个前提条件,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是不称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如果不满足这一前提,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将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样,在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也有一个前提,就是劳动合同不能与劳动者协商变更达成一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前置程序,也将被视为违法解除。
9、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者其他文件没有送达员工
企业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往往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向员工交付和保留交付的证据,因为员工已经离开企业或当面交付给员工时被拒绝。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意思是交付才有效,所以未交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只要员工否认收到决定,仲裁机构和法院就会因为该决定没有交付而拒绝承认企业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
同样,如果其它法律文件没有送达员工,也不会得到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认可。
10、滥用解除权
许多企业常常认为“与企业发展方向不符”、一些自认为合理的理由,如“不符合企业文化”,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中仍然认为自己的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事实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程序。任何不按照《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当然,这种解除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