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法规与案例解析: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企业贷款合同的有效性。一般来说,企业贷款合同有两种,一种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另一种是企业之间的贷款合同。这里的企业是指没有金融经营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和企业贷款行为有效性的批复》是企业和个人贷款合同有效性确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批复中明确规定:“公民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属于私人贷款。只要双方都说实话,就可以认定为有效。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应视为无效:(1)企业以贷款的名义非法向员工筹集资金;(2)企业以贷款的名义非法向社会筹集资金;(3)企业以贷款的名义向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法行为和政治。”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合同在诉讼中被视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国家对金融行业特许经营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2008)第111号首都机场房地产公司与三能达房地产公司之间的贷款纠纷案件中认定,企业以项目投资的名义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本质上是企业之间的贷款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然而,在经济活动活跃的南方,由于近年来金融危机的蔓延和中小企业融资的实际需要,认定非金融企业贷款合同的有效性也有动力和突破。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衡中市法民第二终词第42号曹勤与淞阳投资担保公司贷款纠纷上诉案中认为:“原被告淞阳金瑞德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资本往来协议》和《抵押担保协议》是当事人的真正含义,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效禁止的情况下,这是合法有效的。原因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行为,在有效后果上,以私法的形式给予一定的强制性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规定,旨在加强对银行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这不是一个有效的规定。其目的是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保护存款人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但本法没有规定其他企业从事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会造成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涉及合同效力的认定。所以,上诉人应当认定,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和协议不得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无效。”

企业间贷款合同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的有效性。本协议的利率通常高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如果整个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利率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是有效的,法院可以根据协议的利率命令支付利息。此外,一旦企业间贷款被认定为无效,作为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这对债权人不利。

问题来了:假如企业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有效,那么约定过高的利率有什么帮助?

典型案例:

1、如果企业间借款不属于生产经营企业间正常借款行为,则视为无效合同。

资料来源:(2011年)浙商终词17号

基本案例:2007年12月17日,康盛与光宇集团、冯光成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光宇集团向康盛借款3000万元,冯光成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障。2007年12月18日,盛康与光宇集团、冯光成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光宇集团向康盛借款4000万元,冯光成提供连带责任保障。12月18日,盛康向光宇集团发放授权资金和服务费,并授权收取陈国利息。

审判要点:康盛是一家提供工业项目投资和经济信息服务的投资公司,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康盛在与光宇集团签订的贷款合同内容和双方履行贷款合同的过程中,显然具有融资利润,不属于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正常贷款行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在本案中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并有相应的依据。

2、公司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年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资料来源:(2010)浙杭商最后一个字1045号

基本案例:2006年6月6日和2007年6月11日,建筑工程集团恒创项目部向嘉兴市第二建筑公司办事处借款20万元,第二建筑公司立即通过银行支付贷款。建筑工程集团以20万元的价格向他们出具了两张写有临时贷款和贷款的收据。

判决要点:由于本案中的贷款人和借款人都是企业,因此双方的贷款关系违反了国家禁止企业贷款的金融法律法规,应视为无效。建设工程集团获得的贷款应当返还。第二建设公司要求偿还贷款本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并予以支持。由于建设工程集团占用贷款,自身财产被动增加,利息损失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年利率向贷款人第二建设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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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2-06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