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股权离婚分割的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往往不再局限于存款、房地产等传统类型的财产。具有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属性的权利,如股权,也成为共同财产的范围。然而,由于涉及婚姻烟草、家庭关系和公司治理等诸多因素,共同所有权的划分在处理过程中更为复杂。
本文从实践出发,梳理了以夫妻一方名义注册但由夫妻共同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划分,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思路。
 

01 夫妻共有股权是什么?

夫妻共同所有权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出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共同所有权。
关于什么是共同所有权,本文仅从一般角度进行定义,但在实践中,是否属于共同所有权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不重复如何确定共同所有权。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是解决是否可以分割以夫妻一方名义确认为共同所有权并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及如何分割。
 

02 共享股份是否可以共享

对于上述夫妻共有股权,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分割,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前,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权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以下简称《婚姻家庭解释》)第七十三条继承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权的分割规则。
综上所述,法律充分肯定了夫妻共同所有权的可分性,夫妻双方当然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共同所有权。
 

03 怎样分享共有股份

虽然法律已经明确回答了夫妻共同所有权的可分割问题。但是,由于股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殊性质,股权的分割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利益,还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公司的人性基础。因此,夫妻共同所有权的分割一直是公司法与婚姻家庭法交叉领域的难题之一。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了共同所有权的分割,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此类纠纷的有效解决。本文根据法律规定阐述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分割的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一)明确夫妻共同所有权分割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是《民法典》颁布前股权分割的主要依据。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颁布后,《婚姻家庭解释》第73条应当适用于当前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然而,实质性影响相当于股权转让,因为股权分割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1条还必须考虑股权转让的限制。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编辑解释》第73条和《公司法》第71条是分割夫妻共同所有权应当适用的直接法律规定。
 

(二)区分诉讼请求,明确审查要点
在要求共同股权分割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要求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要求折扣分割,另一类是要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简而言之,双方是选择要钱还是要权利。
对于这两个要求,实践中的处理理念存在很大差异。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只要求打折分割,此类纠纷的处理理念与一般财产分割的处理理念大致相同,主要考虑的关键在于股权价值的确定。如果当事人要求直接分割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则应充分考虑公司在处理纠纷时的人性,并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纳入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只要求折扣分割
在股权分割纠纷中,如果要求分割股权的一方放弃成为公司股东,则只要求分割股权的价值。此时,法院的审查重点是如何确定股权的价值。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共同所有权的价值达成协议,或者尽管未能达成协议,但他们都同意进行价格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确定的价值判决持有人向非持有人支付赔偿金,以解决共同所有权的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协议,法院可以综合考虑非持股人主张的股权价值或出资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信息等因素,确定股权价值,然后作出相应的判决,因为持股人或公司不配合,无法完成价格评估。[1]
 

(四)当事人要求直接分割
在股权分割纠纷中,如果非持股人要求分割股权份额并注册为公司股东,可能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分割规则将更加复杂。我们不仅要考虑《民法典》的规定,还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就股权份额或转让价格达成协议
《婚姻家庭编辑解释》第73条规定,夫妻双方就分割份额与转让价格达成协议时,应当征求公司股东的意见。
法院通常可以支持非持股人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请求,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同意并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但不同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则应视为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非持股人要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在实践中,许多其他股东没有明确表示要分割夫妻共同所有权。关于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婚姻家庭解释》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则。由于上述股权份额的分割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变化,在实践中,法院在确定其他股东未能回复或不同意离婚时优先购买的股权比例或价格时,往往会参照《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推定其同意。此时,法院通常可以支持非持股人提起的直接分割诉讼。[]
当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但其他股东在未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的情况下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法院将不支持非持股人要求分割股权的请求。但是,如果股权的价值最终能够确定,非持股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折扣补偿。[3]

2.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
如前所述,夫妻双方可以先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但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阶段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况并不少见。
纵观《民法典》,对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指导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请796号民事裁定中指出,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共同股权时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则应对对方要求的股权折扣补偿,以确保公司的人性化。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法院仍倾向于优先寻求折扣补偿,以解决夫妻双方要求分割股权但不能达成协议的问题。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这在实践中可能存在。

例如,如果股权分割对公司经营没有不利影响,股权持有人阻碍股权价值评估,其他公司股东不积极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将判决股权分割。因此,公司及其持有人的配偶有义务与非持有人的配偶合作,行使股东权利并登记股东。

(五)对股权收益的分割请求

股权,除本身具有财产性价值外,因持有股权而对公司经营收益享有分配利益,故持有股权期间还将获得相应的收益。股权的收益主要体现为四种形式,股息、红利、增值、派发。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股权的收益亦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分割共有股权时,共有股权的收益当然属于可分割的客体。

 

对于股息、红利,该两类收益均属于直接收益,可直接分割。而股权增值与派发产生的股权增持等均为间接收益,其带来的收益实际均需通过股权转让或拍卖才能实际获得,故其分割的规则应当参照前述共有股权分割的规则分情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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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3-06 11:04